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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11-02 浏览数:4002 【收藏本页】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一)四川省建设厅将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四川建设网及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理信息网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二)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建设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省属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设厅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报资料,应先经过企业注册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其中,第2至第13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同时,企业应在网上进行在线申报(网址:www.cqss.gov.cn)。
(二)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初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二)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初审工作,填写初审意见,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必备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五)对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省建设厅成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放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建设厅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厅长担任,成员由省建设厅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处室(站)和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七)市、州所属企业《申请表》、附件资料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川注册的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及省属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报。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均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颁发。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二)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在川注册的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四川省建设厅公章有效。由建设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后,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六、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2005年1月13日以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逐级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省建设厅,再由省建设厅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根据下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报告或抄告部门。
(三)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同级建设主管部门;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四)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十)款和第十四条规定,充分利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评价手册》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和评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将抽查结果记录在案。工程项目竣工时,依据历次抽查记录和发生安全事故情况,作出该项目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结论,并将综合评价结论载入《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评价手册》,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动态管理,不良记录和三年期满延期和审查的依据之一。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企业依法终止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以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况。


七、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行政处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评价手册》进行年度检查登记,并对建筑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上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三)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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