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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户

发布日期:2015-03-15 浏览数:2108 【收藏本页】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同的存款人应按下列要求向银行相关网点出具证明文件:

1.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 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 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 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 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 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可不出具。还需出示国家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法人身份证(如果不是法人本来前来开设基本户,需出示被授权人身份证和法人身份证,然后根据银行提供的授权书)。此外还需携带企业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私章。

所有以上文件均需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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