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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15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行情信息许可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31 浏览数:3588 【收藏本页】

股转系统公告〔2015〕12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行情信息的发布、使用和传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在总结2014年行情信息许可使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行情信息许可使用的申请材料进行了部分调整,现将2015年行情信息许可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行情信息实行许可使用模式,任何希望使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行情信息的机构均须依照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办理有关使用许可。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和传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行情信息。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行情信息包括即时行情与延时行情。即时行情是指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所显示的行情基本同步的市场行情,延时行情是指除即时行情以外的其他行情。全国股转公司对即时行情和延时行情实行分类收费,申请行情信息许可的机构应明确申请使用信息的种类。

三、申请行情信息许可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公司法人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具备为市场提供可靠服务的能力;

(三)申请人、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及申请人控股的公司近三年无违法经营记录;

(四)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行情信息许可使用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行情信息许可使用申请业务办理流程》(附件1)的具体办理流程进行操作,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行情信息许可使用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及骑缝章,见附件2)。该表格除“协议编号”栏目外,全部为必填项目;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行情数据申请表》(加盖公章,见附件3);

(三)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控股公司是否是沪深交易所证券信息经营者的说明(加盖公章);

(四)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控股公司近三年无违法经营记录的承诺书(加盖公章,模板见附件4);

五、全国股转公司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评估,材料齐全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评估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评估合格的申请人可与全国股转公司签订信息许可使用协议,领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使用许可证书。评估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在完善相关申请材料后再次申请。

六、申请人与全国股转公司签订信息许可使用协议,并领取信息使用许可证书之后,应向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行情信息接入,具体办理要求以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的规定为准。

七、与全国股转公司完成信息许可使用协议签署工作的信息经营者,需分别在本年度6月30日、12月31日前1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行情信息使用情况反馈说明》(附件5),向全国股转公司反馈近一个协议期内信息使用者对行情信息的使用情况。

八、此前已经与全国股转公司署信息许可使用协议,希望申请续签协议的,如申请人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且申请事项不变的,只需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行情信息使用情况反馈说明》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行情信息许可使用协议续签申请》(见附件6),无需再提交第四条中(一)至(五)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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