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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并行不悖

发布日期:2015-03-22 浏览数:1713 【收藏本页】

银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规定了保理融资中合格应收账款的标准,对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有价证券付款请求权等几种不合格应收账款进行了定义,明确不得基于以上应收账款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业界认为,银监会发布这一《办法》,反映了部分银行保理业务存在“冒进”,偏离保理业自身为企业资金链条提供综合服务的初衷。

  保理业务是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企业信用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服务,通常用于提高企业资金链运转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与一般贷款融资相比,保理业务准入门槛较低,有助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同时,企业委托保理银行或保理商,调查交易对手资信,可有效降低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违约风险。

  从营业额来看,目前我国保理市场的主力是银行。而且在银行类保理商中,不论国际保理还是国内保理,中资银行业务量市场占比都超过了95%

  保理业务的运作有单保理和双保理两种方式。仅涉及卖方一方保理商的叫做单保理;涉及买卖双方保理商的则叫做双保理。近年来银行保理业务发展较快,其中尤以卖方单保理增长最为迅速,一些银行存在借保理融资之名,办理一般性贷款之实,放松融资审查等问题。《办法》要求,单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

  值得一提的是,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保理业务的相关的政策放开,《办法》重新定义了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业务,将“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视为国际保理业务,这为以后的政策控制打开遐想空间。

  除了银行从事保理业务外,我国商业保理正在蓬勃兴起。这与银行保理业务的客户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不能覆盖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敞口,也无法满足广大中小企业提升流通效率的需求密切相关。

  商业保理的蓬勃发展存在一个前提,即企业信用管理短板问题。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由于缺少有效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专业信用分析方法,客户信用评估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较低。这使得企业在赊销业务中不得不面临较高的应收账款信用风险。在许多行业中,应收账款的逾期率和坏账率均高于国际平均水平。

  与银行保理侧重于融资相比,商业保理机构更专注于提供调查、管理、结算、融资等一系列综合服务,聚焦于某个行业或领域,为企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

  此外,相对于银行保理而言,商业保理更看重应收账款质量、买家信誉、货物质量等,而非卖家资质,争取做到无抵押,以及坏账风险的完全转移。

  20126月份,商务部同意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12月份,同意港澳投资者在广州市、深圳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商业保理的试点,意味着商务主管部门开始正式监管商业保理行业,行业监管政策明朗。中国商业保理市场开始发力,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为中国保理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商业保理快速发展的同时,商务主管部门没有忽视对行业的监管。去年9月份,商务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内商业保理公司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系统排查企业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应收账款属于资产的一类,但没有变现的应收账款,只是账面上的数字。中小企业在社会供应链上缺乏话语权,居高不下的应收账款,更成为他们的一个梦魇。在应收账款主导结算方式的今天,银行保理不能包打天下,更需要商业保理来支持实体经济,支持中小企业资金链的顺畅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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